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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头盔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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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符合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的要求。 2.规格:符合GB 811-20224.2条:头盔根据头围尺寸分为特小、小、中、大、特大五个规格,头盔规格、头围尺寸符合GB 811-2022表2的规定:特小:500~<540;小:540~<570 ;中:570~<600 ;大:600~<620;特大:620~<660 3.结构:1)符合GB 811-20225.1.1条:头盔结构组成包括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不同类型头盔需具备的结构组成符合GB 811-2022表3的规定。 4.壳体:1)符合GB 811-20225.1.2条;壳体应覆盖5.2.1所规定的保护区; 2)符合GB 811-20225.1.2条:表面为流线型曲面设计;表面坚固、平滑,边沿圆钝;头盔铆钉成辐射状,凸出部分不超出头盔外表面2mm;外表面有总面积不小于3200 mm²的反光材料, 且在左、右、后三个方向可见,每个方向可见的反光材料垂直投影面积不小于640 mm²;内表面应无长度超出2 mm且半径小于1 mm的尖锐物体;有高度超出2 mm凸出物时,凸出物部 位有缓冲层覆盖;无任何尖锐棱边; 3)符合GB 811-20225.1.2条:反光材料逆反射系数不低于70cd/(1x ·m²) 4)符合GB 811-20225.1.2条:除固定护目镜的装置外,有超过5 mm的硬质附 着凸出物时,能通过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测试; 5.缓冲层:1)缓冲层使用具有缓冲性能、能吸收碰撞能 量、对人体无毒、无害的材料;2)覆盖5.2.1所规定的试验区。 6.舒适衬垫:使用体感舒适、透气、对皮肤无毒、无害的耐用材料;能保证头盔佩戴舒适性;对于配置调节装置以适应头围尺寸的,以可调节的头围尺寸最大状态确定头盔规格。 7.佩戴装置:1)佩戴装置的部件永久与佩戴装置或头盔连 接 ;如果佩戴装置包括下颌系带,该系带宽度不小于20 mm;如果有双D环、滑动棍等系紧装置,在佩戴装置调节时,为防止系带松脱应保留足量;如果使用佩戴扣等快卸装置,打开方法简单易行,并能防止可能产生的误操作,打开机构所用的推杆、按钮或其他部件为红 色或橙色,只有在有意识操作时才能被打开;如果固定系带的锁扣装置设计为通过对某一部位施加压力的方式打开,则按6.2.2的方法测试时,锁扣装置不能被打开。 2)所有的锁扣装置按6.8条试验后,在不使 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30s内应能够打开。 8.护目镜:满足透光性能和冲击强度性能的材料制成 ;打开镜片至最高位置,按照图4中护目镜 打开位置的MN连线与水平线夹角不小于一 5°;护目镜开合过程中,应能保持非人工外力 作用下的定位功能。 9.保护区:符合GB 811-2022第5.2条:必须覆盖标准规定的保护区范围 10.质量:A1类型、A2类型头盔≤2.0 kg;A3头盔 ≤1.2 kg B1类型、B2类型头盔≤1.6 kg;B3头盔 ≤1.0 kg 10.视野:1)上视野应符合GB 811-2022第5.4.1条: ≥7° 2)下视野应符合GB 811-2022第5.4.1条: ≥45° 3)左、右水平视野应符合GB 811-2022第 5.4.1条:≥105° 11.冲击强度:试验后,护目镜应不破碎或破碎后的碎片边缘 无小于60°的尖角 12.可见光透过率: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小于85%; 13.耐磨性:落砂试验后,护目镜应无可能影响使用的破损、凹陷等损坏,测试护目镜的雾度,应不大于10%; 14.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被测的凸起结构应能被剪切、分离,或者不会 阻挡切刀从凸起部位处滑过。 15.表面摩擦力:载物架不会受到摩擦力阻挡而停止 16.刚度:a)在630N的作用力下,沿试验轴的形变量与初 始载荷30 N的形变量相差不大于40 mm; b)卸载恢复载荷为30 N时,所测得的形变量与 初始载荷30 N的形变量相差不大于15 mm; 17.固定装置稳定性:A1类型、A2类型、A3类型头盔的转动角度不应大于30°; B1类型、B2类型、B3类型头盔不应从头型上脱落; 18.佩戴装置强度:系带伸长量不超过25 mm;不出现系带撕裂撕断、系带滑脱、连接 件脱落、搭扣松脱、佩戴装置损坏等现象 A1类型、A2类型:初载荷225 N±5 N, 检验载荷1333 N±10 N; A3类型、B类型:初载荷147 N±5N, 检验载荷882 N±10N) 19.吸收碰撞能量:A1类型、A2类型头盔符合下列要求: 1)加速度峰值≤300 g; 2)加速度超过150 g的作用时间≤4 ms; 3)试验完成后,壳体无明显的碎片脱落 (容易脱落的部件除外) □A3类型、B类型头盔符合下列要求: 1)加速度峰值≤400 g; 2)加速度超过150 g的作用时间≤4 ms; 3)试验完成后,壳体无明显的碎片脱落 (容易脱落的部件除外); 4)加速度超过200 g的作用时间≤2ms(加速度峰值不超过300 g时,此项 不作要求) 20.耐穿透:钢锥不与穿透头盔与头型产生接触试验条件: A1类型、A2类型钢锥落高:3000 mm±5 mm;A3类型、B1类型、B2类型、B3类型钢锥;落高:1000 mm±5 mm 21.标志、标识:(1)每顶头盔都应有以下永久性标志: a)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或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b)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厂址; e)商标或厂牌; d)类型(“A1”“A2” “A3”“B1” “B2”“B3”); e)限制使用标志; f)产品型号、规格(“特”“小” “中”“大”“特大”); g)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 h)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i)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如有); j)头盔质量(kg); k)合格标志。 (2)每顶头盔壳体外表面的后部应有用于识 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识。 (3)头盔种类标识应符合GB 811-2022附录 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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